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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芜湖市政府
【发文字号】 芜政办[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17
【实施时间】 2011-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市区廉租住房“三分离”运作模式相关事项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市市区廉租住房“三分离”运作模式相关事项的通知

  (芜政办〔20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我市廉租住房“建设与投资相分离、管理与运营相分离”的建、管、养三分离运作模式,加快推进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形成建设投资与资产运营的良性发展局面,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芜政〔2010〕80号)及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市区廉租住房“三分离”运作模式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廉租住房产权持有人和资产收购(回购)方为市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市区范围内所有已建、在建和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包括以出让方式供地(含商品房开发项目和安置房代建项目)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地项目中配建和统建的廉租住房,其廉租住房产权持有人和资产收购(回购)方统一为市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宜居公司”)。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签订廉租住房回购(购买)协议的,收购主体统一变更为市宜居公司。

  

  二、廉租住房内部装修及设施配备标准

  

  市住建委尽快制定并发布市区统一的廉租住房内部装修及设施配备标准,作为全市廉租住房竣工交付的验收标准。

  

  在该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按原实物标准接收;在该标准发布之日后交付的廉租住房,原建设合同有明确交付标准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市住建委制定的标准执行。原建设合同约定标准不应低于市住建委制定的标准。

  

  市国土局、市国土收储中心、市宜居公司应明确将市住建委制定的廉租住房内部装修及设施配备标准,作为今后建设或出让的廉租住房项目合同内容和交付标准。

  

  三、廉租住房资产权证手续

  

  1.以出让方式供地配建的廉租住房,由市宜居公司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原项目业主单位办理资产收购和实物移交手续,市宜居公司办理收购资产产权初始登记时,按规定缴纳房产契税、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市住建委据此核发房地产权证。

  

  2.以划拨方式供地统建或配建的廉租住房用地,建设、用地手续齐备后,经市宜居公司书面申请,由市国土局核定项目用地划拨转出让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市宜居公司补交后,市国土局、市住建委据此核发土地、房产权证。

  

  3.在安置房地块中(含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配建的廉租住房,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以下同)指定的建设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拆迁安置小区住宅的土地房屋产权证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芜政办〔2010〕34号)和《关于廉租住房安置房建设情况的专题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年第151号),尽快完善项目用地、规划、建设、验收等审批手续。

  

  项目用地没有用地指标或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由各区集中清理、提出意见,并汇总后书面报告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局按市政府批示即行完善项目用地手续;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委据此同步核发、完善项目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4.市宜居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统建回购的廉租住房,由市宜居公司按出让合同及廉租住房建设合同约定办理并完善相关资产权证手续。

  

  四、廉租住房收购价格

  

  1.以划拨方式供地在安置房中配建和统建的廉住租房,收购价格明确为各安置房地块建设成本(含征地拆迁)竣工决算审计价格除以总建筑面积的决算单价和收购面积进行计算。决算审计结果以审计部门审计报告为准,没有审计部门审计报告的,由各区与市宜居公司共同聘请第三方审价机构审计确认。市建投公司、各区指定的建设管理部门据此办理安置房建设资金划款清算手续。

  

  2.以出让方式供地(含商品房开发项目和安置房代建)配建的廉租住房,收购单价在土地出让协议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统一为3000元/平方米,具体付款进度由市宜居公司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原项目业主单位在廉租住房建设合同中约定。

  

  3.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申领廉租住房补助资金的廉租住房,应在上述收购单价中抵扣申领上级补助资金款额;具体抵扣数额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投公司及市住建委共同认定,并在廉租住房收购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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