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13
【实施时间】 2011-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4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接上页]


  (四)加强信用环境和法制环境建设。

  

  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生态建设协作机制,全面推进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注重开展诚信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建设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司法措施,依法受理和妥善审理、执行有关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纠纷案件,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加快完善农村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一)妥善处置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资产。

  

  依托市农业担保公司组建国有性质的农村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处置金融机构因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产生的不良资产。农村“三权”抵押物在处置时应首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转让,如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处置,农村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可以对有关抵押物进行收购或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流转)。

  

  (二)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损失进行适当比例补偿。

  

  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出资设立全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经办银行因发放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35%,其中市级承担20%、区县(自治县)承担15%(担保公司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担保业务可参照执行)。

  

  (三)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

  

  重庆农商行作为全市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业务的主办银行,要继续发挥好金融支农主力军和主渠道作用,积极稳妥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发展,对2011年以后新增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形成的损失按照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进行补偿。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牵头,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参与,建立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目标考核。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推动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有效化解各种风险和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市里统一制作宣传小册子,统一宣传口径,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街头宣传、院坝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举措,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