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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13
【实施时间】 2011-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4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

  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制订的《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

  


  近年来,我省高速公路快速发展,通车里程逐年增加,交通网络逐步完善,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交通运输保障。但随着高速公路的发展,在沿线随意违法设置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现象也在逐年增加并日趋泛滥,目前,全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逾6000块,比2005年增长了一倍。高速公路两侧广告设施杂乱无序,部分广告设施年久失修、版面破旧、结构锈损,不仅破坏了路容路貌,而且对高速公路行车安全构成威胁。为进一步改善高速公路路容路貌和通行环境,充分展示江苏良好形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11年1月15日至5月31日在全省开展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清理整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治内容

  (一)严控新增

  2011年6月1日前,对高速公路沿线新设广告设施严格登记和审批手续。对现有审批手续不全的广告设施在清理整治结束前也不得补办相关手续。

  (二)限期整改

  1.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建筑控制区外至隔离栅外缘起100米范围内,手续完备,但存在倾覆、破损、结构受损等安全隐患,或有其他严重影响高速公路景观和行车安全的广告设施,于2011年5月10日前完成以下整治任务:

  (1)对已经倾覆、倒塌、结构受损或有结构安全风险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修复或按原审批要求重新设置(含移位重新设置),也可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拆除;

  (2)对版面破损、结构锈蚀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修复、出新;

  (3)对尚未发布广告的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发布公益广告;

  (4)对广告内容违法、违规的广告设施,责令产权单位限期纠正。

  2.对于设置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广告设施以及其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广告设施,原则上应责令产权单位拆除;需推迟拆除或完善手续后予以保留的,要汇总上报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并按要求整改。

  (三)整治分工

  1.高速公路用地内产权属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根据权属关系分别由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或市属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省交通运输厅进行监督;在该区域内设置的隶属其他产权主体的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国土资源、公安、监察等部门以及江苏交通控股公司参与组织实施,沿线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2.高速公路用地外的广告设施清理整治工作,按设施所属行政区域由各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二、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月15日-3月15日)

  1.由各市人民政府牵头,明确责任地区和责任部门,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至隔离栅外缘起100米范围内的广告设施进行全面调查;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对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内广告设施进行全面调查,调查结果于2月底前报省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发布通告,明确暂停审批、限期自行拆除等要求。

  3.由牵头单位在全面调查基础上制订具体整治方案,并于3月10日前报省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省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各牵头部门或单位动员部署。

  4.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组织制订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的指导意见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程。

  (二)清理整治阶段(2011年3月16日-5月10日)

  1.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整治意见要求,依照职责和制订的整治方案,全面组织清理整治工作。对限期整改的广告设施,责成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验收达标的予以保留,未达标的按限期拆除处理。对需要拆除的广告设施,责令设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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