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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鄂教学函[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11
【实施时间】 2011-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鄂教学函〔2011〕2号)


  

  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部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务院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明确了《高校毕业生创业证》(以下简称《创业证》)发放的对象、流程和相关要求。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创业证》发放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高校毕业生《创业证》审核、发放等工作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各高校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公布联系电话,确保每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能及时申领到凭证。

  

  二、各高校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本校创业教育和大学自主创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国家、省关于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每位毕业生知晓政策、用好政策。

  

  三、我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证》省级审核、培训等日常工作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请各高校于1月20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通过就业办公平台报送省就业指导中心。

  

  联系人:傅凯 电话:027-87677785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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