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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1]2号
【颁布时间】 2011-01-11
【实施时间】 2011-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津政发〔20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含)以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每平方米销售价格2万元至3万元(含)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每平方米销售价格3万元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5%。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严格审核清算项目销售收入和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及其他扣除项目金额。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提供虚假发票、签订虚假合同、虚列成本及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

  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成本、费用支出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至201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专项核查。重点核查2008年以前开工、2008年以后完工的项目。核查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是否真实、准确;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对预售转销售环节的,是否及时确认完工时点,并结转收入、成本,进行项目清算。通过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偷税行为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时,销售方案中须填报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一次性在销售现场公开全部房源及每套房屋销售价格,并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上调销售价格,需经市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销售现场和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上重新进行公示。凡未明码标价或未经备案、公示上调销售价格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或市房地产市场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房屋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以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违反规定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商品房开发项目规划管理

  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约定办理规划审批,严格控制住房套型比例,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对三层及三层以下住宅的规划方案从严审查。

  严格控制酒店型公寓的规划审批。酒店型公寓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商业金融业控制。酒店型公寓的建设规模占开发项目中商业金融业的总建设规模比例不得超过30%,并严格执行关于酒店型公寓建筑设计的技术规定。

  五、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的管理,在审批户外广告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要依法对房地产广告进行严格审查。将房地产广告列入201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房地产广告发布量大、违法率高的区域和媒体进行重点监测。加大对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的处罚力度,对发布严重违法房地产广告的责任人可处1至6个月暂停发布房地产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公开曝光。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控

  对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进行实时监控,对销售价格明显高于同地段、同品质房屋平均交易价格的进行跟踪监测,并对其交易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调查。对不规范的交易行为由相关部门采取约谈、公开曝光等形式予以警示,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期间暂停其房屋销售。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行政、加强管理、信息共享,确保落到实处。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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