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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10
【实施时间】 2011-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5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质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对我市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名牌产品的认定,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好、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用户满意程度高,并根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  我市实施名牌战略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的原则。在天津市名牌产品认定工作中,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天津市实施名牌拳头产品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实施名牌战略工作的组织、协调、认定、监督和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天津市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实施名牌战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鼓励扶持政策,支持名牌产品做大做强。

  第五条  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和各区县质监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本区县的天津市名牌产品推荐和申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两年以上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产品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等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

  (四)产品实物质量在本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和社会贡献程度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五)依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完善计量体系。在认定天津市名牌产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和通过iso10012测量体系认证的产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近两年内发生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三)近两年内,在市级或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口商品检验中有不合格经历的;

  (四)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鼓励和扶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市级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时,其产品的年销售额、实现利税等条件可放宽至当年申报标准的80%;生产市级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在申请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时,其产品的年销售额、实现利税等条件可放宽至当年申报标准的90%。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在征求各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协会意见基础上,提出本年度天津市名牌产品年销售额和实现利税申请标准的建议,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如实填写天津市名牌产品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协会或所在区县质监部门;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协会、企业所在区县质监部门按照天津市名牌产品申请条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名单及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送市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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