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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条 (补偿和补助项目) (一)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对象须为在市域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中小微企业。 (二)单个创业投资项目须在正式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1个月内到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登记。 (三)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投资行为须发生在2009年1月1日之后,且项目投资期已满1年。 (四)在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创业投资项目,创业投资企业须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相关事宜。 (五)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由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根据用于补助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资金情况,在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预算中确定。 第八条 (补偿和补助标准) (一)单个创业投资项目的最高补偿比例为项目投资损失额的30%,单个创业投资项目补偿金额最高为100万元人民币,单个创业投资企业所获得的补偿金额每年度最高为300万元人民币。 (二)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年度内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应在下一个财务年度内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 (三)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在财务年度内,因投资失败导致清算或减值退出而形成的实际投资损失金额。实际投资损失金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红、股权转让收入、项目清算收益等)与其退出或清算前累计投入到被投资企业的资金总额之间的差额。 (四)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助标准在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预算中具体确定。 第九条 (收益管理) (一)申请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自愿接受和履行项目收益分成的义务。 (二)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单个项目退出产生盈利,须按单个项目投资收益的1%(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在该项目退出后的1个月内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项目收益分成;单个创业投资企业每年度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的项目收益分成最高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创业投资企业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的项目收益分成须全额进入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四)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退出盈利后未按规定时限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支付相关项目收益分成的,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将取消该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的资格。 第十条 (所需申报材料) (一)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偿的创业投资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三份,编订成册): 1.专项资金申请书,包括所报文件材料目录、对所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2.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4.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5.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3名以上(含3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等; 6.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 8.入资凭证复印件及加盖工商部门查询印章的公司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9.由专业审计机构提供的相关审计报告; 10.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补助的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编订成册): 1.专项资金申请书; 2.创业投资服务平台建设具体项目的实施方案及预算、创业投资融资中介服务协议; 3.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4.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与审批) (一)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申请企业须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提交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申请。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在汇总后提出审核意见上报评审会。经评审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1.被投资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造成项目投资失败的; 2.创业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严重失职以及明知被投资项目亏损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失造成项目投资失败的; 3.经评审会认定的其他不得补偿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