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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工作机制。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成立政府主管领导挂帅,由公安部门牵头,安全监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参加的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门。各地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要始终保持对非法生产经营的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行为。春节前,各地要至少每半月开展一次“打非”联合行动;春节期间,要不间断地开展“打非”联合行动。同时,进一步明确市(地)、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府和行政村、街道办事处以及农垦、森工系统“打非”职责,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打非”职责。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严密防范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在生产领域,我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后,要重点防范利用原生产企业厂房进行非法生产以及地下非法生产行为;在经营领域,要重点防范烟花爆竹从非法经营窝点、集散地等非法渠道流入市场;在运输环节,要重点防范不具备危险物品运输资质,擅自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及超载、混装行为;在燃放环节,要重点防范未经审批,擅自举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非法流入我省的烟花爆竹产品,要查明非法产品的来源,并向来源地通报情况。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地要配备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强化“打非”能力。 七、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严禁超量储存和产品混存。 (二)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由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也要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自律作用,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三)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一律停业整顿,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