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明电[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07
【实施时间】 2011-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5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前后学校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前后学校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11〕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当前,学校放假与春运高峰即将来临,雨雪冰冻等冬季恶劣天气屡有发生,春节前后学校安全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压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前后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学校安全事关广大师生生命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幸福安宁,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学校安全,既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任务。各市、县政府要以对祖国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学校安全各项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要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细化目标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联防联动机制,形成维护学校安全的强大合力;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确保广大师生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宁的节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前后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

  


  为进一步做好春节前后学校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抓好学校安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安全防范工作做细做实,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各级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相互协调配合,根据春节前后学校安全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学校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舍安全、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加强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宣传教育,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二、切实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各级教育、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扎实做好冬季恶劣天气和春运高峰期的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预防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一要立即对学生上学、放学安全乘车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二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强农村边远地区交通运力。三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学校门口交通标志、标线、减速带、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确保标志标线齐全、醒目。要在车流量较大的学校门口设置交警护学岗,在学生上学、放学以及学校重大活动等时段维护交通秩序。四要进一步加强师生及学生家长交通安全教育,引导他们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拒绝乘坐超载、拼装及无证无牌等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劝导家长不租用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五要做好防御灾害天气的预案。在当地气象部门发出灾害天气预警后,各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和各高校、中职学校可根据需要调整教学时间和放假日期。

  

  三、切实防范学校火灾事故发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皖政办明电〔2010〕76号)的要求,深刻汲取教训,结合寒假前后的工作安排,全面清剿火灾隐患,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学校抗御火灾的能力。一要加强学校消防设施装备建设。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标准,配足配齐消防设施,没有通过消防验收的校舍和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一律不得使用。二要加强对学校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监管。对学生宿舍、教室、食堂、图书馆、实验室等人员集中场所要重点检查和管理,尤其要加强对高层学生公寓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等场所和师生用电、用火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火灾隐患。三要加强学校师生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消防技能训练,定期组织师生开展疏散应急演练,提高逃生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切实做好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