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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颁布时间】 2011-01-06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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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报文件是否齐全。

  

  (二)预算执行是否符合预算管理的要求,有无违法、违规情况。

  

  (三)编制范围是否涵盖了所有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的单位,是否涵盖了报送单位全部的财务收支。

  

  (四)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决算编制要求。

  

  (五)决算编制是否衔接一致,是否存在表间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存在上下年度数据不衔接、变动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关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不符的情况。

  

  (六)报表说明和财务分析是否准确、清晰,是否包括部门基本情况、决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以及需特别说明的决算调整等事项。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对市本级各部门决算编审情况综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比。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市本级各部门决算和各区县财政局报送的地区部门决算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对于已上报财政部的部门决算报表所发生的审计(或检查)调整事项,一律在下年部门决算报表中予以调整。

  

第四章 决算批复


  第十六条  市本级政府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市财政局负责向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部门决算;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基层预算单位批复部门决算。

  

  第十七条  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市本级政府决算草案之日起20日内,由市财政局财政支出处室按市财政局国库处制定的统一格式,挂国库处文号,向市本级各一级预算单位批复部门决算,同时抄送预算主管部门和国库处。

  

  第十八条  市本级各一级预算单位自市财政局批复本单位决算之日起15日内,依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决算数据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部门决算。

  

  第十九条  市本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批复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支情况。包括市本级部门年度内收到的本级财政核拨的一般预算拨款收入、支出、结余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结余。

  

  (二)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包括市本级部门年度收到的市本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结余。

  

  第二十条  市本级部门决算按政府收支分类功能科目的“类、款、项”,以“万元”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进行批复。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可根据财政改革、会计制度变更以及实际管理需要对部门决算具体批复内容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部门决算批复后,预算单位应按批复的年度结余数进行结转,对已经批复核定的收入、支出和结余不得随意进行科目、项目或金额的调整。按照市本级财政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需要进行调整的事项,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财政改革、会计制度变更等需进行部门决算批复时限、批复内容、批复格式进行调整的,从其调整,不影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施行。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财政局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部门决算批复办法,积极开展部门决算批复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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