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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05
【实施时间】 2011-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5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丰城市水源水质和水库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丰城市水源水质和水库水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丰城市水源水质和水库水质保护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丰城市水源、水库水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水源、水库(小(二)型以上水库、山塘)水质的管理和保护,防止水质污染,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源、水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水源、水库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取消水库养殖承包,推行人放天养,改善生态环境,使水源、水库水质得到有效保护。力争通过3年左右努力,水库集雨区内污染源全部清除,使全市水源、水库的水质,全面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域功能ⅲ类标准(第1年紫云山水库达标;第2年大中型水库水质达标;第3年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及山塘水质达标),给丰城涵养“一泓清水”。

  第三条  市水利、环保、发改、公安、水产、疾控、农业、国土、工商、供电、林业等部门(单位)以及水源地、库区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水源、水库水质的日常管理,对造成水源、水库水质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充分利用退耕还林、环境治理、水土保持、农村沼气、国土整治等项目改善水源地、库区生态环境,切实减轻水源、水库水质污染。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水源、水库环境,有权对污染水源、水库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第二章 水体保护


  第五条  为了保护水源、水库水体,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水源保护区、水库集雨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等生产性企业造成污染和水土流失活动。

  (二)在水库历史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三)向水源、水库排放超过国家综合排放标准的废水。

  (四)在水库内从事肥水养鱼。

  (五)在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从事对水质有污染的经营性活动。

  (六)其他破坏水源、水库水质的活动。

  第六条  为保护水库渔业资源和净化水质,禁止在水库内从事毒鱼、炸鱼、电力捕鱼等行为。

  第七条  为涵养水源,在水源保护区、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乱伐滥伐竹木,换种林木。

  (二)毁林开荒。

  第八条  在水源保护区、水库集雨区的所有建设项目,市发改、环保、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审批,防止新的污染源产生。项目竣工后,必须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市环保、疾控部门每季度末月应对水库水质进行监测。

  第十条  水库渔业养殖实行 “人放天养”的生态方式养殖,严禁投放畜禽粪便、化肥和任何药物。

  第十一条  建立施肥养鱼举报奖励制度,在全市水库库区范围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经查实后,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加强对生态捕捞养殖的管理和监督,由水利、环保、公安、水产等部门以及库区乡镇(街道)组成联合工作组,在水库建立固定或流动的观察点(可根据需要在库区周边村组招聘兼职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行政机关职责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办)负责对辖区内水源保护区、各类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的养殖厂的监管,对污染企业的管理、拆除、改造、达标排放等工作(水库管理局引进的养殖厂由水库管理局负责拆除、改造、达标排放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管理,对现有污染源进行监测;完善排污企业的申报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征收排污费。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水源污染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处罚,该关停的必须坚决关停;对新建企业和养殖厂要从严要求,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坚决不能发放相关证件。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在水源保护区、水库集雨区范围内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把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关,杜绝产生新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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