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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建设局
【发文字号】 石建办[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05
【实施时间】 2011-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5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2011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2011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石建办〔2011〕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2011年是推进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的开局之年,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断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要求: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按照“管业务也要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及较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9〕29号)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人或者主持全面工作的行政领导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分管各项业务工作的领导人和责任人,是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意见》(石政发〔2010〕3号)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实行领导班子成员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安全生产放在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强力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在分管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要管好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局领导在分管本职工作的同时,也要管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各县(市)、区建设局也要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岗双责”制。

  

  二、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建筑管理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起草市建设局相关文件,安排部署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根据市政府要求,参加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与省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城市建设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起草市建设局相关文件,安排部署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根据市政府要求,参加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村镇建设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起草市建设局相关文件,安排部署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有关工作;根据市政府要求,参加村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安监站职责:负责市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道路、桥梁工程(不含在省建设厅或军队等其他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各方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各县(市)、区安监站进行业务指导;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和安全监督备案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的安全生产竣工综合评定工作;根据市政府要求,参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道路、桥梁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质监站职责:负责市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道路、桥梁工程(不含在省建设厅或军队等其他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责任;对各县(市)、区质监站进行业务指导;根据市政府要求,参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道路、桥梁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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