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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秘[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05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5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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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土地收回(购)储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需重新处置用于工业项目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回(购)纳入工业用地储备:

  

  1.征地转户后的存量建设用地。

  

  2.企业搬迁、置换后的存量土地。

  

  3.其它应由政府收回(购)的土地。

  

  (五)实施征地与土地前期开发。集体土地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和转用用于工业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并按有关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工作;土地前期开发工作由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完成;纳入工业用地储备的土地前期开发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

  

  (六)拟订工业用地出让方案。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土地使用条件(项目类型、规划条件、环保要求、建设规模、用地面积、投资强度、税收目标、开竣工时间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经信委、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局、土地储备中心等有关部门据此拟订土地出让方案,报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成交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土地出让后需对出让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的,须将调整内容及理由在原信息公布场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办理土地及其他相关手续。土地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建设规划、环境评估、企业登记等有关报批手续。土地竞得人未能在工业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约定时限内办理相关报批手续,且无书面申请说明正当理由的,其《成交确认书》自行废止。土地竞得人在办理完相关报批手续后,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工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投资强度,开工、竣工、投产时间,整体或分割转让条件及违约责任。土地竞得人按规定缴清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复和土地登记手续。

  

  (九)加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土地竞得人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1/3的,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土地竞得人须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动工建设;逾期不动工建设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项目竣工后30日内,土地竞得人应向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经信委、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对项目建设中履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设定的条款内容等情况进行复核验收。未按规定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予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工业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四、严明纪律,规范操作

  

  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用行政手段或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07年5月22日发布的《关于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07〕55号)同时废止。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参照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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