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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随即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 5.2.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应急响应 (1)县、区政府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区政府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县、区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随即转为县、区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 5.2.4 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响应工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向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向上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5.3 响应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以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上级政府和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7、保障措施 7.1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各级卫生系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2 队伍保障 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启动食品安全专家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参加事故处理。 7.3 物资保障 各地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 7.4 通信保障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7.5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政府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7.6 应急演练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各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演习演练工作,并组织全市性、区域性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7.7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地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广大消费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事故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救治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各地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