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04
【实施时间】 2011-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发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本市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评价主体)

  

  本市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

  

  财政部门是指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各区县财政局。

  

  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适用范围)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基本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评价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绩效评价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绩效评价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评价依据)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二)国家、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区县及以下各级政府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七)部门(单位)决算报表及报告;

  

  (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组织领导)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领导。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八条  (评价经费)

  

  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部门(单位)预算。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评价对象)

  

  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有条件的财政部门、部门(单位)可以对部门全部财政支出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

  

  本市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重点对享受资金较多的区县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与战略发展规划的适应性;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