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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规范学前教育管理 (十六)明确政府职责。健全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统筹全市学前教育发展。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本辖区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和幼儿园建设,统筹管理和扶持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幼儿园实施属地化行业管理。卫生、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物价、民政、工商、人口计生、综治、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乡镇(街道)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鼓励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安全卫生、就近方便的原则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 (十七)严格办园准入。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按照“专业领办,环境安全,配置达标,管理规范”的要求,完善幼儿园办园标准。中心城区统一标准,其他区(市)县按乡镇(街道)、村(社区)分别制定标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幼儿园办园审批和监管。 (十八)理顺管理体制。将市、区(市)县政府机关举办的幼儿园交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按政府定价提供学前教育基本服务的幼儿园,纳入公益性幼儿园管理。 (十九)规范收费行为。公益性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确定收费标准,实行备案制。所有幼儿园不得在规定项目以外收取任何费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 (二十)加强督导评估。建立专项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和教师待遇等方面的督导评估。修改完善幼儿园的质量评估标准,对评估不合格的幼儿园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