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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厅函[2010]1442号
【颁布时间】 2010-12-22
【实施时间】 2010-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5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创业路板庄山段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创业路板庄山段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10〕1442号)


  

  湖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设置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工业功能区创业路板庄山段工程采矿权的请示》(湖土资〔2010〕1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创业路板庄山段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1个,暂定开采规模95万吨/年,暂定出让年限2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值:x:3396146,y:40502838。

  

  二、拟设采矿权为省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区内湖州市人民政府湖办第154号文件批复的吴兴区埭溪镇工业功能区创业路板庄山段工程红线内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规定,同意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一次性整体有偿出让给项目建设单位。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采矿权出让的相关基础工作,编制出让实施方案报省厅批复后实施出让。

  

  三、协议出让的采矿权所采石料只能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得外销,工程结束后立即关闭矿山。项目建设单位须对此作出书面承诺。

  

  四、新设采矿权位于《湖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限采区,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与采矿权受让人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足额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做好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1年。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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