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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固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区)道、乡(镇)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和阻止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依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设置的除外。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 四县一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并成立养护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工资和养护配套资金,督促乡(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层层落实责任,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农村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督促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公路养护单位及有关方面做好农村公路调查、统计工作; (三)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四)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第九条 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协调各乡(镇)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二)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评比,向县(区)政府和自治区、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汇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情况; (三)负责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四)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的协调事宜; (五)负责农村公路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六)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贯彻落实。 第十条 农村公路中的县(区)道、乡(镇)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由县(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 (二)负责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安保”工程的实施,较大水毁维修及路面维护的集中处置; (三)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财务管理和核算及成本分析工作; (四)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质量管理和生产计划的组织执行; (五)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及日常巡查; (六)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路权; (七)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八)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九)负责对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派驻技术人员,协助对农民养护工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和行政村沥青水泥路养管机制研究、探索,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十)负责农村公路各类统计数据采集和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县(区)公路管理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精干、高效、统一的原则。各乡(镇)公路管理机构是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和配合主体。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政府筹措、部门补贴”。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将公路养护机构的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