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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拟建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并不动用已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范围按国土资源部规定执行,原则上应包括: (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缴价款费等相关费用(无偿取得的除外)。 (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四)评估报告经州(市)初审后送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的机构组织专家审查。报告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按下列要求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1.提交建设单位关于xxx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请示(正式公文形式,见附件2); 2.提交《xxx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相关附件(编写提纲见附件3); 3.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纸质和电子报盘各1套。 (五)建设单位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四、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 (一)凡符合调查备案要求的,省国土资源厅在收到备案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并出具《xxx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调查结果备案证明》。 (二)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要求的,省国土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矿业权人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相关矿业权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未压覆矿产资源的按本条(一)款执行。 (四)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 (五)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得开采和破坏已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 五、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与土地管理工作的衔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和沟通,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与土地管理的衔接。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省级国土资源厅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有关材料。否则,不予受理其用地申请。 (一)在州(市)、县(区、市)、乡(镇、街道)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已探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以及矿产资源规划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充分考虑城市(镇)建设发展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问题,合理确定城市(镇)发展方向和新增城市(镇)建设用地布局。要求在编制州(市)、县(区、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对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地区统一开展调查,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后,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不再办理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但州(市)、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出让或划拨用地前,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手续。 (三)未统一开展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调查和预登记的城市(镇),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审批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六、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管理 开展建设项目调查的单位或评估的地质勘查单位,要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本通知要求和相应技术规范开展客观公正的调查评估工作,并对提交的调查材料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开展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的地质勘查单位如出具虚假调查评估报告,省国土资源厅将按《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并暂停其建设项目用地压覆调查评估工作资格。 本《通知》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原云国土资〔2008〕314号和云国土资储〔2009〕14号文件即日废止。 附件1;关于xxx建设项目用地矿产资源调查结果的备案申请(编写提纲)(略) 附件2;关于 xxx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请示(编写提纲)(略) 附件3;ⅹⅹⅹ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写提纲)(略) 附件4;云南省优势矿产资源一览表(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