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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10]014号
【颁布时间】 2010-12-22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价费[2010]014号)


  

  各区(县)物价局、绿化市容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世博后城市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渣土”)管理,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政府第50号令)有关规定,现将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筑渣土运输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本市跨行政区域陆上运输的建筑渣土运输基准价为每吨公里0.90元,上下浮动幅度10%。跨区的具体运输价格,由建筑渣土出土点所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绿化市容部门,根据全市建筑渣土运输指导价,综合考虑运输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区在本行政区域内陆上运输处置的建筑渣土运输政府指导价,由各区(县)物价部门会同绿化市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陆上运输建筑渣土至中转码头并经水上中转运输的,由建筑渣土运输中转码头所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绿化市容部门,分别制定陆上短途运输及水上中转运输政府指导价,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建筑渣土运输成本主要包括人工成本、机械物耗、电子信息设备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及维修费用、管理费用等。

  

  三、建筑渣土处置政府指导价由建筑渣土卸土点所在区(县)物价部门会同绿化市容部门,根据建筑渣土处置成本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渣土处置成本主要包括土地租金、青苗补偿费用、机械费用、电子信息设备费用、堆场设施和堆场管理费用等。

  

  四、各建设单位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单位应认真执行《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及本通知有关规定。

  

  五、各级物价检查部门、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及建筑渣土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监管。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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