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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温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发[2010]77号
【颁布时间】 2010-12-22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6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10]77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温州市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促进平安温州、和谐温州建设,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0]1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发改、住建、教育、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交通、卫生、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村)委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六条  流动人口应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16周岁以下的人员由监护人代为申报登记。

  

  流动人口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下列流动人口,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并由登记单位在办理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

  

  (一)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的人员,由经营单位负责登记。

  

  (二)在医院住院就医的人员,由医院负责登记。

  

  (三)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负责登记。

  

  (四)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机构负责登记。

  

  居住在具有当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15天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招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也可以告知居(村)委会。居(村)委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

  

  用人单位与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也可以告知居(村)委会。居(村)委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

  

  第九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在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也可以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居(村)委会。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居(村)委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

  

  房屋出租人与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在终止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名单报送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也可以告知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居(村)委会。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居(村)委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

  

  第十条  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在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也可以告知居(村)委会。居(村)委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及时转告公安机关或者服务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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