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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与有关重点工作结合的相关政策 (一)确需周转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可先期使用部分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指标作为周转地。 村(居)委会申请将企业用地或农用地作为周转地建回迁安置住房的,由辖区政府根据拆迁安置方案,严格审核使用周转地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由区政府出具认定意见上报市政府批准,周转地的供地量原则上不超过50亩。 周转地主要是解决城中村改造的滚动拆迁问题,市政府批准将企业用地或农用地建回迁安置房的,由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确定周转地建回迁安置房的批准文件,明确周转地的面积、位置,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市规划部门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后,市国土资源局可依法以“村民住宅”划拨给村(居)委会。 对周转地占用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指标的,村(居)委会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必须在旧村范围内留出相同面积的土地,用以弥补周转地先期占用的发展安置用地指标,并由区政府监督落实。 (二)结合大片区征收,逐步解决各村预留发展安置用地。 对大片区征收范围内的村,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全部征收一次性预留、逐步征收分批预留的原则与被征地村商谈征地补偿和预留发展安置用地事宜,使大片区征收与给被征地村预留发展安置用地同步进行。在组卷报批时,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被征地村实际情况,可将预留发展安置用地与政府储备地一并打捆上报审批,待批回后再为被征地村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自2010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