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襄樊市政府
【发文字号】 襄阳政发[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12-21
【实施时间】 2010-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6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支持旅游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支持旅游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襄阳政发[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阳市支持旅游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襄阳市支持旅游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我市旅游产业发展,促进旅游资源大市向旅游经济强市转变,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支柱产业推进旅游经济强省建设的决定》(鄂发[2010]1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旅游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旅游景区(旅游项目)开发建设

  

  1、旅游项目用地享受我市工业项目用地各项优惠政策。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景区内的植物园、绿地、水体(坑塘),可以按农(林)用地政策办理;在土地出让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使用期限届满后可依法续期。

  

  旅游项目用地,在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用途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取得使用权。

  

  2、对投资超过3亿元的重大旅游项目(宾馆饭店除外),根据需要,由市政府给予政策性补助。补助标准由市政府根据投资强度、投资收益及综合效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性补助。投资强度越大,回报周期越长,综合效益越好,政策性补助越多,最大限度地调动投资商加大投资的积极性。

  

  3、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根据项目需要,各级政府把通往重大旅游项目和旅游景区的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投资计划中优先安排。

  

  4、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旅游领域。对从事旅游项目、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的,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和融资支持;旅游投资发展公司每年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融资额度或直接投资额度要逐年递增;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要把符合贷款条件的旅游企业纳入担保业务范围,与工业企业同等对待;有关部门要制订完善旅游项目贷款贴息财政补贴办法,促进社会化融资。

  

  二、支持旅游景区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5、改革景区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支持国有事业性质的景区景点采取招商引资方式,引进市场主体,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转企改制,2012年前,要基本完成改革及改制工作。

  

  6、整合文物旅游资源,创新文物保护和利用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文物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分离的管理模式,促进文物开发利用,推动文物保护。

  

  三、建立旅游发展激励机制

  

  7、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从2011年开始,市财政预算2000万元专项资金(其中1000万元作为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资本金),主要用于奖励旅游发展、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市场开拓等,并逐年保持一定的增长幅度。

  

  8、实行奖励引导政策,推动旅游产业健康发展。

  

  在“引客入樊”方面,经考核确认,对年接待游客在襄阳住宿达3000人次和10000人次以上,并游览1个以上a级景区景点的旅行社,分别按每人次10元和30元予以奖励。

  

  在景区创建方面,对新评定为国家3a级、4a级和5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酒店创建方面,对新评定为国家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在导游人员争先创优方面,每年都要免费对导游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积极组织导游、讲解员参赛参训,以赛代训。对获得国家旅游局、省政府荣誉的导游员、讲解员,分别给予1万元和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从业三年以上的导游、讲解员中,每年评选20名优秀导游、优秀讲解员。对入选人员,一次性奖励4000元,鼓励优秀导游、讲解人员脱颖而出,扎根襄阳服务。

  

  在旅游商品开发方面,对在政府组织的各类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旅游局和省政府主办的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省旅游局主办的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市旅游局主办的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也给予一定奖励。对同一商品获得多层次奖励的,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计奖。

  

  以上奖励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市文化旅游和新闻出版局负责制订。

  

  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对各县(市)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统一考核,奖惩兑现。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相应制订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本意见试行三年,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