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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全市公民无偿献血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保证全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黄山市公民无偿献血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全市2011年度医疗临床用血计划,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全市公民无偿献血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均应履行献血义务,积极踊跃参加无偿献血。 二、公民献血计划指标按单位职工人数的10%计算(含临时聘用人员),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按总人口的1%计算。国家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至少每年参加献血一次,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适龄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献血一次,驻黄部队现役军人献血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市献血办登记献血。 三、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认真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可由所在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或居委会组织进行;公民本人也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市献血办登记献血或流动采血车上进行献血,其献血量计入所在单位的年度完成献血计划数。 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全局意识,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无偿献血的意义及血液生理知识,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履行法律义务、确定专人负责献血工作,积极主动做好本单位献血动员和组织工作。 五、为使各献血单位能保证献血人数,参加献血体检人数应大于献血人数(按1.2∶1的比例确定),以确保献血计划的完成。 六、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用血者的安全,做到合理安排献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按市献血办规定的时间组织献血,大力倡导一次献血300毫升或400毫升。 七、市献血办、市中心血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体检、采集血液和血液检测,确保献血者安全和血液质量。 八、对实施无偿献血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公民无偿献血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1999〕6号)规定给予表彰;对未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按照规定由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限期内未完成献血计划的,给予通报批评。各单位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情况纳入市创建文明单位考核重要内容之一。 九、全市各级各类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并制定严格的临床用血审批管理制度,确保输血安全。积极推行成分输血,大力倡导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及社会互助献血。做到开源节流,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实施检查和监督。 十、本计划下达后,各区县、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献血计划要具体分解,狠抓落实,认真组织实施,并于2011年1月15日前报送市献血办,依法督促完成。 本通知涉及的政策依据和数据由市献血办负责解释(联系电话:2353577)。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