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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0]162号
【颁布时间】 2010-12-21
【实施时间】 2010-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城市培育试点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快集聚小城市人口。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努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大力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大力推进小城市社区建设,积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农村人口向小城市集中。创新户籍管理制度,加快出台低门槛落户、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农民进城激励政策,加快推进农民市民化。

  (五)全面提升小城市管理水平。按照城市管理职能和小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积极推进保留镇级建制、赋予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体制改革,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管理服务标准不断提高、任务日益繁重的实际,积极整合公共管理资源,完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切实提高小城市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扶持政策

  (一)实施强镇扩权改革。根据小城市管理需求,在保持镇级建制不变的前提下,明确试点镇的职能定位,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委托、交办、延伸机构等方式和途径,赋予试点镇与县级政府基本相同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二)完善小城市机构设置。根据试点镇的人口规模、经济总量和管理任务,允许试点镇在核定的编制总数内统筹安排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县(市、区)政府部门派驻试点镇的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职能部门的指导,日常管理以试点镇为主,其负责人的任用、调整及工作人员的调动,应书面征得试点镇党委的同意。垂直管理部门可以在试点镇设派驻机构。

  (三)合理调整行政区划。按照小城市总体规划,根据试点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生产要素流向,结合小城市的管理服务水平和实际承载能力,允许适度调整试点镇的行政区划,拓展发展空间,增强集聚辐射能力,提升集约发展水平。

  (四)强化要素保障机制。建立试点镇建设用地支持保障制度,各地在省下达的年度城镇建设用地切块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加强对试点镇的金融服务,加大对试点镇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到试点镇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有条件的试点镇设立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完善市县两级建设、规划、环保、交通等部门专业人才到试点镇挂职的制度,缓解小城市管理人才紧缺的压力。

  (五)完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总体要求,合理划分县(市、区)与试点镇的事权。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县(市、区)与试点镇的财力分配关系,建立试点镇政策倾斜、设有金库的一级财政体制,实现财力分配向试点镇倾斜,促进小城市培育。

  (六)加大税费支持力度。鼓励县(市、区)政府对在试点镇新办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实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对在试点镇新办的金融保险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实行交纳的营业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拨补50%。试点镇土地出让净收益市、县(市、区)留成部分和在试点镇征收的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返还用于试点镇建设。

  (七)建立试点专项资金。省政府从2010年起建立每年10亿元的省小城市培育试点专项资金(暂定三年),用于试点镇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产业功能区、技术创新和人才集聚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规划编制及体制机制创新等项目的补助。各市、县(市、区)也应建立小城市培育试点专项资金,支持试点镇加快建设发展。

  五、组织实施

  (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省中心镇发展改革协调小组负责全省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及时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不断完善配套政策、加大推进力度,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实施动态管理。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将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试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按照奖励发展、激励先进的原则,建立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奖励机制。与此同时,建立试点淘汰机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试点镇,取消其试点资格。

  (三)强化联动推进机制。省级有关单位要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加大财力、要素等方面的保障,加强指导和服务。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支持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试点镇要按照“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的培育要求,抓紧制订试点总体方案,编制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大胆改革创新,确保试点取得明显成效。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各地试点的成功经验,努力营造大胆改革、勇于创新、深化试点、科学发展的浓厚氛围。

  

  附件: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名单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名单

  


  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余杭区塘栖镇、桐庐县分水镇、富阳市新登镇。

  宁波市:象山县石浦镇、慈溪市周巷镇、奉化市溪口镇、余姚市泗门镇。

  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瑞安市塘下镇、乐清市柳市镇、平阳县鳌江镇。

  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德清县新市镇。

  嘉兴市:桐乡市崇福镇、秀洲区王江泾镇、嘉善县姚庄镇。

  绍兴市:诸暨市店口镇、绍兴县钱清镇。

  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义乌市佛堂镇。

  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

  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

  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玉环县楚门镇、临海市杜桥镇。

  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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