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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闽国土资综[2010]332号
【颁布时间】 2010-12-20
【实施时间】 2010-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6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0〕332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平潭管委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11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产开发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年度性矿政管理基础工作,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以及国土资厅函[2010]1175号文要求,督促采矿权人于2011年1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在此基础上,做好矿产资源统计报表的录入、审查、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二、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2011年2月28日前将本地区2010年度矿产开发统计基础表数据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总结和附表(详见附件1)上报省厅矿管处,省厅拟定于2011年3月上旬组织召开全省矿山开发统计年报汇审会。

  

  三、各地要加强对矿产开发通报数据项的检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必填项不得漏报、瞒报;对各种数据逻辑关系要理顺清楚,有关数据库检查内容和注意事项请参照《2010年度矿山年报数据检查注意事项》(详见附件2)。

  

  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抓好工作落实,确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承担矿山开发统计工作,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矿山企业,要依法处罚,并在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手续时不予配号。

  

  附件:

  

  1、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0]1175号)(略)

  

  2、《2010年度矿山年报数据检查注意事项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2:

  
2010年度矿山年报数据检查注意事项

  


  1、对部分矿种工业总产值、年投资额、年利税变化过大的,请核实该矿产情况。

  

  2、有些矿山的产量和销量都很大,也有明确的主组分名,但是矿种名为“其它”,这个种情况必须要确认矿种名。

  

  3、核实“本年无此矿山”是否为漏报,特别是2009年的工业总产值很大,2010年没有数的要重点核实。

  

  4、把工业总产值的两年对比变化率过大的整理出来,请核实:工业总产值、年利润、投资额、销售收入、自产矿石量、年销量等的年度变化过大记录。 如果“绝对值”很大,“变化率”也很大,则说明数据变化过大,需要核实;如“绝对值”虽大,但变化率小(比如小于100%)则无需核实。

  

  5、请核金属矿产的品位单位和品位数据填报情况,一定要如实填写。

  

  6、存在销售价格、销售量和销售收入不符的情况,请核实。(也可能是销售价格单位错误)

  

  7、金属矿产矿山的品位、品位单位务必填写完整(停产或关闭的除外),请费心核实并填写完全。

  

  8.逻辑关系:

  

  从业人员数>其中技术人员;工业总产值>其中综合利用产值;

  

  工业总产值>利润+国税+地税+补偿费当年实缴;

  

  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

  

  年利税总额=利润+国税+地税;年销售收入>年利润+税金;

  

  国有资产比例≤100%;年销售量(总量=国内+国外);

  

  年销售量≤年初库存量+年产量

  

  年末库存量=年初库存量+年产量-年销售量-年自用量及其他

  

  开采回采率<100%;采矿贫化率<100%;选矿回收率<100%;

  

  9.矿产品销售收入原则上不大于工业总产值,若大于请检查年销售量是否大于年产量,是否年初有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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