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成人口发[2010]100号
【颁布时间】 2010-12-20
【实施时间】 2010-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7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口计生委、成都市综治办、成都市财政局等关于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口计生委、成都市综治办、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政府流管办关于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人口发〔2010〕100号)


  

  各区(市)县人口计生局、综治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流管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央综治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要求,坚持“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促进流动人口“市民化”,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通过组织试点、有序推进、逐步深化,力争到2012年,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流动人口,流动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明显缩小,基本建立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运行机制,加快流动人口市民化进程。初步建立适应城镇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体制。基本形成适应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组织保障体系、信息互通共享体系、城乡一体政策法规体系和维权援助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体制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管理

  

  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导小组,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等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人口计生、公安、财政、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间的政策衔接,在全面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各项要求的同时,积极促进其他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提升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水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将计划生育相关内容置入外来人口入户成都的积分管理办法,实现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管理。

  

  (二)落实项目责任,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均等化

  

  1.实施“新市民”融入计划,推进宣传倡导服务。以“婚育新风进万家示范市”建设和创建法治城市为契机,不断创新宣传形式,营造尊重和善待流动人口的社会氛围。将每年3月设为“新市民”集中宣传服务月,加大人口计生政策宣讲、科普教育和维权力度。在相关媒体开辟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专栏,在市场、工地等开办“新市民”学校和“农民工生殖健康夜校”,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和经常性网上互动,普及“婚育文明,性别平等;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幸福”新型家庭人口文化,确保流动人口政策知晓率达90%以上。

  

  2.实施“新市民”优生幸福计划,推进优生健康服务均等化。实施优生幸福计划,着力提高人口素质。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免费孕前优生健康体检等服务,确保符合政策生育的流动育龄妇女获得免费孕前优生咨询等项目服务率达80%以上。依托社会力量,开展流动人口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做好宣传倡导,防止发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保证母婴安全。建立生育关怀制度,联合有关部门督促用工单位落实流动人口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晚婚晚育奖励制度。

  

  3.实施“新市民”健康倍增计划,推进生殖健康服务均等化。实施“新市民”健康倍增计划,为流动育龄妇女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生殖健康服务及免费技术服务,并建立相关档案。在流动人口集聚场所设立标识明显、领取方便的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网点;根据生产经营者的工作特点,提供错峰式或自主选择式免费生殖健康普查等服务,确保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免费接受孕检率达90%以上,流动人口免费药具获得率达到90%以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