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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琼府办[2010]171号
【颁布时间】 2010-12-20
【实施时间】 2010-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 核定收支,落实补助。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按照 《 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暂行办法》 (琼财社〔2010〕 2674 号) 和 《关于 海南省乡镇卫生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琼财社 〔2010〕 2158 号) 规定,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纳入县级卫生部门财务管理中心集中管理,并按月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试点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 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

  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卫生、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 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调度和经费保障工作。要规范并公开市、县(区)基层医疗机构财务管理中心办事程序,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切实加 强监管,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 妥善安置,确保稳定。

  各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职责,全力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编分流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允许提前离岗、允许提前退休、鼓励自 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对非在编人员,具备一定专业技能的可按规定竞聘上岗、择优录用;分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单位和个人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机构人员定岗竞聘工作完成后3 个月内,分流人员均应妥善安置到位。

  (四)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

  各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深入基层,加强对改革各环节的检查指导。各市、县 (区) 都要实施包保责任制,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一位部门负责人包干负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扎实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确保体制机制顺利转型,确保社会稳定。

  要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欢迎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竞争上岗、分流安置等方面进行监督。

  各级纪检 (监察) 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全程参与、全程跟踪、全程监督。要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纠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规违纪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 加强宣传动员 ,营造良好环境。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讲清政策,统一认识,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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