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办发[2010]90号
【颁布时间】 2010-12-20
【实施时间】 2010-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7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庆政办发〔2010〕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依法采购意识

  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依法采购意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大推进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力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政府采购工作政策制定、重大事项决策等事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长助理及监察、财政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审计、法制、发改、工信、保密、建设、政府采购等部门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处理政府采购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二、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与规模

  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应采尽采的原则,对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尤其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对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的,集中支付及采购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科学制定市本级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指定品牌和厂家,不得有倾向性。要按照法规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严禁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对同一采购项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得采购两次以上。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三、严格规范管理程序,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完善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涉及涉密项目先由涉密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及标准,按规定程序办理,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岗位轮换。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凡是集中采购项目,在报名截止时,再从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抽取2-3家参与此项目,增加竞争力度。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采购事项:采购单位申报采购计划→财政部门确定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具体采购事宜(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信息、组织评标定标、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和大项目验收及办理付款手续等)→财政部门下达付款通知并直接支付货款。对于突发应急及单一来源的项目采购,由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依据,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初审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对于金额较大且情况特殊项目报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采购方式及验收支付事项。对于基本建设大宗材料采购,能够公开招标要实行公开招标;情况特殊、技术复杂的项目,经批准后,可到生产集散地或专业大市场进行现场招标,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全过程监督,并将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