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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10]100号
【颁布时间】 2010-12-18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7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套取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套取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0〕10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套取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套取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成都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市政府令第165号),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举报奖励范围。举报人举报有市政府令第165号第四条所列套取行为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查处的,属本办法奖励范围。具体是:

  举报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举报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或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骗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

  举报虚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的;

  举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不按规定时间如实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举报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的;

  举报将本人社会保险证件或者支付凭证交给他人,供其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举报虚列、虚报、虚增社会保险服务项目和金额,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举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鉴定意见,为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提供帮助的;

  举报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行为。

  (二)举报奖励对象。对市政府令第165号第四条所列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进行举报的公民、法人或组织,为本办法的举报奖励对象。

  二、举报奖励认定程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举报、审核和核发奖励具体事宜。

  (一)举报受理。公民、法人或组织可采取来人、来信或电话等形式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实名举报,举报事实应清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公民、法人或组织的举报应受理、立案和调查。

  (二)举报奖励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举报后,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职能机构对举报事实进行核查。凡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举报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经查处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举报人发放《举报奖励通知书》。

  (三)举报奖励支付。举报人收到《举报奖励通知书》后,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领取奖金。

  自《举报奖励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未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对提供姓名、地址不详或有误的举报人不予奖励。同一案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三、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核查属实,涉案金额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奖励100元。

  (二)举报核查属实,涉案金额5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的,奖励200元。

  (三)举报核查属实,涉案金额1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的,奖励500元。

  (四)举报核查属实,涉案金额4万元以上的,奖励1000元。对举报及时、数额较大并一次性追回违规金额10万元以上的,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2000元。

  四、举报奖励资金管理

  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按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举报奖励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他

  (一)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二)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三)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套取地方统筹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奖励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四)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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