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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鹤壁市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12-20
【实施时间】 2010-1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7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鹤壁市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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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路、河道等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22日起施行。浚县、淇县可参照执行。

  

  
鹤壁市查处违法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城乡建设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城乡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等对违法建设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予以问责:

  

  (一)违反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设的;

  

  (二)未及时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证、认定并依法予以制止和查处的;

  

  (三)接到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制止和查处的;

  

  (四)对违法建设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或接到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后,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查处事项,不及时书面告知或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六)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行为情况的;

  

  (七)在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条  各区政府在处理违法建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予以问责:

  

  (一)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不能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不予制止或与相关部门配合不力,致使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

  

  (三)市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后,未及时组织协调强制拆除工作的;

  

  (四)纵容、庇护、放任本辖区范围内单位、个人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处理违法建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予以问责:

  

  (一)不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的;

  

  (二)对本辖区范围内禁止违法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查禁不力,致使辖区内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四)纵容、庇护、放任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五)拒不配合,甚至阻挠、妨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议村民(居民)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罢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职务: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法建设监管不力,造成违法建设泛滥的;

  

  (二)发生违法建设,不予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三)对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不积极配合的。

  

  第七条  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免职;

  

  (五)责令辞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采用建议免职、责令辞职方式问责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对因检举、控告、查处案件或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

  

  调查机关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  调查机关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实施、基本结论和问责意见。

  

  第十条  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作出问责决定或由监察机关提请政府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一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问责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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