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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芜湖市政府
【发文字号】 芜政[2009]114号
【颁布时间】 2009-12-13
【实施时间】 2009-12-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7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芜政〔2009〕114号)


  

  


  一、根据《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确定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长江东岸、天门山路、弋江路和纬五路围合区内及沿线向外辐射100米范围以内。

  


  二、根据《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上述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及其周边 100 米范围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以及泊港的船只;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居民住宅小区(县区人民政府指定时间、地点的除外);

  (五)输、变电设施;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军事设施;

  (八)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九)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神山公园;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地点。

  


  三、根据《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农历除夕和春节、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元宵节 5 天,可以在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燃放地点由县(区)人民政府公布。

  


  四、根据《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洒水、清扫。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通告。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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