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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司办[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20
【实施时间】 2011-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6.职业危害因素名称: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7.浓(强)度:填写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检测结果。

  8.在岗职工总数:是指本年度末在煤矿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的总数,包括各种不同用工形式的所有在岗人员。

  9.农民工数:是指煤矿企业使用的农民工数量,没有则不填写。

  10.接触职业危害人数:是指接触各类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应包括各种不同用工形式的所有人员。如果一个工人接触多种职业危害因素,只统计一次,不重复计算。

  11.应测点数:是指按照职业病有关法规规定的布点原则而确定的应测的粉尘监测点数。

  12.实测点数:是应测点中本年度实际进行监测的点数。

  13.合格点数:实际监测的粉尘测点中粉尘浓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监测点数。

  14.粉尘浓度范围:填写本年度所有实测点粉尘浓度的最大、最小值。

  15.年度粉尘浓度平均值:填写本年度所有实测点粉尘浓度的几何均值。

  16.应体检人数:是指对接触粉尘人员按照职业健康监护规范要求当年应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

  17.实际体检人数:是指接触粉尘人员中当年实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

  18.本年度新发职业病例数:指本年度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人数。

  19.累计职业病例数:指该煤矿企业上年年底累计的职业病病例数与本年度确诊的职业病例数之和。

  20.本年度死亡职业病例数:是指本年度职业病人死亡的人数,不论死亡原因如何。

  21.累计死亡职业病例数:为上年度累计死亡职业病人数与本年度死亡的职业病人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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