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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出政发[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11
【实施时间】 2011-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出政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精神,全面、及时掌握各地开展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和查办印刷复制违法案件有关工作情况,进一步落实印刷复制行政执法职责,规范印刷复制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印刷复制行政执法监管效用,完善印刷复制业长效管理机制,为我国建设印刷复制强国创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及《复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在全国建立实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现将《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执行。

  在建立实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新闻出版总署印刷发行管理司联系。

  

  附件: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实施办法

  附表1:印刷复制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表2:印刷复制重大案件报告表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印刷复制行政执法责任,强化印刷复制业日常执法监督,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印刷复制强国,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及《复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印刷或者复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指导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在全国建立实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

  第四条  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向新闻出版总署报送本行政区域内印刷复制行政执法的工作情况,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对各地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对日常印刷复制行政检查和实施印刷复制行政处罚情况每两个月汇总报送一次;对印刷复制重大案件在案件立案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基本情况。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在报送日常印刷复制行政检查和实施印刷复制行政处罚情况时,应当分别按照自身职责,对照《印刷复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表1)的所有项目,仔细核实并汇总检查人数、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和行政处理以及行政处罚情况等,清晰填写有关数据,并于每个奇数月开始的第一个工作日报送上两个月的汇总表。

  其中,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填写项目如果没有数据的填报零,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填写项目不用填写。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在报送印刷复制重大案件时,应当填写《印刷复制重大案件报告表》(见附表2),须在案件立案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报告表。

  本办法所称的印刷复制重大案件是指对国家和社会危害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巨大、涉案地区或者企业数量较多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印刷复制重大案件:

  (一)党中央、国务院等有关领导同志批示查办的案件;

  (二)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

  (三)依法可能吊销印刷复制经营许可证的案件;

  (四)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案件;

  (五)涉案省份3个以上或者涉案印刷复制企业5家以上的案件;

  (六)以暴力胁迫方式阻碍执法,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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