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鲁卫规财字[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1-18
【实施时间】 2011-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8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我省基本药物价格进行调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我省基本药物价格进行调查的通知

  (鲁卫规财字〔2011〕7号)


  

  各市卫生局,物价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要求,为合理确定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使用到质优价廉的基本药物,经研究,确定对我省基本药物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进行全面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每个市选择3-5家社会零售药店、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115个县(市、区)所属全部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近三年(2008-2010年)零售价格或实际进货价格。

  

  二、调查方式:社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零售价格,由各市卫生行政和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采取现场查看,调阅销售记录等方式填报(调查目录可通过http://www.sdyypt.net/upload/2011.xls网址下载)。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基层医疗机构通过平台提供的目录直接填报。

  

  三、数据报送:社会零售药店的调查数据,由市卫生局、物价局审核后,发送至:sdyypt@163.com。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调查数据经审核后,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传(操作方法见平台内《关于报送基本药物采购信息操作说明》)。

  

  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调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调查结果请于2011年2月15日前上报。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