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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安办[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1-17
【实施时间】 2011-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8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春节期间放假值班、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矿春节期间放假值班、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工作的通知

  (鄂安办[2011]6号)


  

  各产煤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10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验收工作,确保煤矿生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

  做好2011年煤矿春节期间放假值班、停产检修和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对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十二五”时期良好开局,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抓紧研究部署节日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重点矿区、重点企业的指导和督促检查,要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加大对已关闭矿井、技改矿井和停产整顿矿井的监控力度,严防节日期间突击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领导现场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组织开展自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松懈麻痹情绪,确保煤矿安全。

  二、认真做好春节期间煤矿放假和停产检修工作

  为保证节日前后煤矿安全生产,各地区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安排煤矿春节放假和停产检修工作。具体要求是:

  (一)春节放假和停产检修具体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节日期间需要继续生产的,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严控制,并加强生产期间的劳动组织和安全管理工作。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公安等职能部门要进行专题部署和专项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制定落实放假、停产检修工作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放假和停产检修期间,煤矿企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停止采掘作业,清点入库剩余火工品,安排设备检修,做好值班巡检和矿井重要生产部位的安全保卫,矿井不得停电、停风、停止排水、停止安全监控系统运行。

  三、切实做好节后复工验收

  煤矿春节后复工必须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和建设。具体要求是:

  (一)成立煤矿复工验收工作领导机构。各地要加强对复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节后复工验收工作领导机构或工作专班,明确复工验收工作主办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深入细致开展工作。

  (二)制定煤矿节后复工验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辖区煤矿状况制定复工检查验收标准。复工检查验收按照隶属关系进行属地管理,实行三级检查,即企业自查、乡镇检查验收、县(市、区)检查验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过程中必要时邀请专家或技术机构参加,帮助排查隐患和提出整改建议措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生产施工。经整改及停产整顿仍达不到标准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以矿井为验收单位,下列煤矿不得恢复生产和建设。

  1.证照不全或过期的矿井;

  2.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关闭的矿井;

  3.经省安委会批复进行资源整合,但没有办结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矿井;

  4.生产系统、关键环节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①乱采滥挖、多头多面作业、采用局扇供风采煤、采用巷道式、高落式等非正规采煤方法采煤的;②矿井没有实现分区通风、采煤工作面没有实现全负压通风的;③采用剃头下山开采、没有配备探放水设备设施的;④斜井提升“一坡三挡”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的;⑤矿井通风、排水等系统不完善布置采煤工作面的;⑥技改矿井违规组织生产、施工的。

  5. 没有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防突专项设计、落实综合防突措施的煤与瓦斯突出和发生过动力现象的矿井(参考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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