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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颁布时间】 2011-01-17
【实施时间】 2011-0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8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报送2010年金融服务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奖补资金申请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政策性银行安徽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安徽省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徽商银行、省信用担保集团: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切实做好2010年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奖补工作,现就奖补资金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奖励与补偿实施办法》(皖政办[2009]49号)规定,切实做好辖区内各金融机构2010年奖补资金申请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确保奖补政策顺利实施。

  

  二、各奖补申请单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范围和口径,统计本单位、本系统金融服务内容,并经指定部门审核认定。其中:新增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奖补对象调整为17个省辖市本级和所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61个县(含县级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执行该政策;个体工商户贷款按照个人经营性贷款口径统计、审核和认定。

  

  三、中央及外省管理金融机构,由其在皖省级机构于3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2010年度奖补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省级管理金融机构,由其省级法人机构于3月31日向省财政厅报送2010年度奖补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由省农村信用联社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市县管理金融机构(不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融资小企业,应当于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2010年度奖补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金融机构、小企业奖补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连同本级政府奖补资金申请,于3月底前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奖补资金申请,于4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

  

  四、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于1月31日前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村镇银行、农业担保公司、融资小企业。

  

  五、省级以上管理金融机构、各市财政部门2010年奖补资金申请截止日期分别为3月31日、4月15日。奖补资金申请截止日未申报的,视同放弃处理。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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