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11]1号
【颁布时间】 2011-01-05
【实施时间】 2011-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练江流域汕头段实行建设项目环保限批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练江流域汕头段实行建设项目环保限批的通知

  (汕府〔2011〕1号)


  

  潮阳区、潮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练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发〔2010〕45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练江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0〕130号)关于实施练江流域限批制度的要求,为解决练江流域的水环境问题,确保练江水质经整治后达到预期目标,现就练江流域汕头段实行建设项目环保限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停审批新建、扩建制浆、造纸、印染、电镀、鞣革、线路板、化工、冶炼、发酵酿造、规模化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等水污染型重污染项目,排放含汞、砷、镉、铬、铅等有毒有害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以及其他新增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严格规范练江流域内项目的准入条件。

  (一)对于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在所在区域关闭相应数量污染项目腾出环境容量的情况下,方可批准工业项目建设。要求各有关单位每月在备案建设项目时将总量使用和关停企业腾出总量情况一并上报市环保局;上报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初审单位必须在初审意见中明确总量来源和出处,凡是没有总量来源的建设项目,将不予批准。

  (二)对于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满足增产不增污的要求。

  (三)新、扩、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达到相应清洁生产标准的二级水平以上。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应设置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提高回用率。

  (四)对内宿员工超过100人或日排放生活污水超过30吨、且未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网或虽纳入截污管网但污水厂无接纳容量的项目,应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达标排放,无条件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

  三、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废水排放标准。对练江流域截污管网不完善的区域且不属于上述限批范围内的项目,要求生产废水的排放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的一级标准以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