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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和承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和承办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办理。原有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和承办的规定等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和承办工作的若干规定 (2009年12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文程序,做好公文报送和承办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9〕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各地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和承办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必须由政府、行署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其中,部门管理机构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二、省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和单位在工作中有需要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不直接向省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应由主管部门向省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依照有关规定需直接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并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省属企业一般不直接向省政府报送公文。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或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文件,不得用党委或党组的名义。代省政府起草或要求省政府批转、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文稿,不得有对党组或党委作指示、交任务等相关内容。 四、请示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或地区的文件,主办部门应与有关部门或地区会签后再报或者联名呈报,如有不同意见,应加以说明。经充分协商仍有分歧和未能解决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再向省政府请示。未与有关方面协商的问题,除特殊紧急事项外,不得报送省政府。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有专门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在规定时限未回复或未沟通商定回复时限的,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当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五、各地、各部门不得将应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 六、各地区、各部门需要请示省政府的事项,要给省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自公文送达之日起,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标明“特急”;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事先与省政府办公厅沟通说明,抓紧办理,注明时限要求,尽快报送。通过机要渠道或省政府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系统报送的公文,应同时在信封上或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 七、报送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八、省政府办公厅转请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公文,地方和部门应抓紧办理,并按转办要求以函的格式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情况,同时在公文中注明转办文号。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并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对交办的电报和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有关部委文件要作为急件认真、及时办理。 九、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领导同志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保密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115号)要求,认真做好领导批示件的传输、办理和保管。对省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地方或部门办理及批请地方或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领导批示件,地方或部门应抓紧办理,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办理情况,并附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并定期报送办理进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