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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党办[2009]108号
【颁布时间】 2009-12-12
【实施时间】 2009-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9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党办[2009]108号 2009年12月12日)


  

  各地级市党委、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办),自治区人大、政协机关党组,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

  《宁夏回族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规范自治区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积极营造褒奖先进、鞭策后进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党委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人民团体,党委部门管理或联系的机构及单位、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自治区人大机关;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管理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自治区政协机关;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机关;地级市党委、人民政府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奖惩。

  


  第三条  坚持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分类考核与统一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等次评定


  

  


  第四条  考核分数是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考分满分为100分,主要由职能目标分和综合目标分组成。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高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对其工作(组成)部门以及直属单位、管理联系单位的考核评分标准,按其批复各部门、各单位的考核方案执行。党建工作的考核,由区直机关工委或考核小组负责,成绩(按比例)计人总分。

  


  第六条  考核的奖分实行累计与封顶相结合,超额完成任务奖分不超过职能目标总分的10%,表彰奖分不超过5分,工作创新奖分不超过3分。具体奖分标准由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高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按统一要求制定。

  


  第七条  考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89分为良好,70分(含)至79分为一般,69分以下为较差。

  


  第八条  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领导班子成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以结案时间为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种情况扣除3分。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优秀等次一票否决。

  


  第九条  考核中涉及的主要发展指标和约束性指标以自治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对考核中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的不得评为优秀,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奖惩方式


  

  


  第十条  对自治区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单位进行奖励。在同一考核组内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以分数高低,按2:3:5的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地级市党委、人民政府被评为优秀的,按1:2:2的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

  


  第十一条  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单位,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奖金额度和标准由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确定。自治区获奖单位奖金按机关人数发放,人数以自治区编办核实的机关在编在岗人员为准。地级市奖金按以奖代补形式发放,奖励资金中60%可用于民生建设,2%可用于奖励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其他用于奖励有关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县(市、区)。

  


  第十二条  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奖金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表彰决定,向获奖单位拨付奖金。

  


  第十三条  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结果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较差的单位,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及限期整改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评估验收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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