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益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益政通[2009]9号
【颁布时间】 2009-12-12
【实施时间】 2009-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益阳市中心城区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的通告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益阳市中心城区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的通告

  (益政通〔2009〕9号)


  

  为了加强益阳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经营管理,规范城区停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湖南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范围内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免收停车费外,其他机动车辆在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划定的停车泊位收费区内停放的,一律按规定缴纳停车泊位有偿使用费;城市道路未划定停车泊位的地方,不得停放机动车辆。

  


  二、进入停车泊位的车辆,须服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按指定位置依次有序停放,超高、超长、超重等可能造成城市道路和其他附属设施损坏的车辆禁止进入。

  


  三、进入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主,停车时间超过15分钟的,应当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停车泊位经营管理机构交纳停车泊位有偿使用费。具体缴费标准在泊车位设置区域挂牌公示。

  


  四、车辆停车收费时间为每日8时至21时,其他时段停车不收费。

  


  五、不按指定的地点违规停放车辆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按章处罚;在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交纳停车泊位有偿使用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部门进行抄牌处罚。对拒不接受处罚的机动车车主,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停车时不服从管理导致市政设施损坏的,由责任车主负责赔偿。

  


  六、侮辱、殴打泊车位服务工作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停车泊位收费服务和执法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举报电话:2222008)。

  

  
二○○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