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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人社发[2009]308号
【颁布时间】 2009-12-11
【实施时间】 2009-1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9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的意见

[接上页]


  2、优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办法。采取总量控制或定额标准结算方式的统筹地区,可通过编制基金支出等于或大于收入的预算,提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总量或定额标准,以增加基金合理支出,减少统筹基金结余。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制定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人头付费等结算方式,提高结算标准,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生控制医疗服务成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调整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在经过上述两类调整后,统筹基金结余仍然过多的,可采取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的办法,适当降低统筹基金收入,使统筹基金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

  

  (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过少,要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降低并认真清理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上,按照先调整结算办法、后提高费率的顺序,分步予以解决

  

  1、通过编制基金收支的平衡预算,调整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适当降低总量或定额的结算标准,加强医疗费用审核稽核,减少统筹基金支出,力争实现当期收支平衡。

  

  2、上述办法难以实现基金收支平衡、且缴费基数和费率在全省处于较低水平的统筹地区,应加强缴费基数的核定和稽核,必要时向统筹地人民政府报告,适当提高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增加统筹基金收入,实现基金收支平衡。

  

  (四)合理控制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结余指标,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以统筹地区为单位,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当期结余应控制在统筹基金收入的15%左右,累积结余不超过30%。结余过多的要采取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报销比例等措施,将结余率控制在合理水平。结余较少的要通过调整结算办法和待遇标准,防止出现基金风险。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认真抓好调研测算,制定科学合理和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调整相关医保待遇政策措施,确保提高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统筹基金结余合理控制原则,商财政部门制定相应的基金预警预案,合理控制基金结余,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

  

  各统筹地区要定期对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和基金预决算开展评价分析工作,按要求填报基金使用效率评价调查表(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汇总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和居民医保处,抄报省医保中心。

  

  附件:1、云南省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评价调查表(一)(略)

  

  2、云南省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评价调查表(二)(略)

  

  3、云南省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调查表(三)(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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