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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发[2009]24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10-0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9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庆萨尔图机场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庆萨尔图机场(以下简称机场)的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规划用地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  大庆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国土、建设、无线电管理、公安、环保、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气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所在地萨尔图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机场净空区域保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根据民航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的要求划定,用于保证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机场跑道中心为基点,跑道两端各18.4公里,跑道两侧各6公里。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按照规定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高度超过150米的建设项目时,应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并依法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意见。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时,应要求其产权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同时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必要资料。

  


  第六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竣工验收时,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对建(构)筑物高度进行复核。如发现超过原审批高度,影响飞行安全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烟火;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侵占、破坏机场排水沟渠或对机场周边水利设施改造不当而影响机场排水、防洪;

  (八)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九)其他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放养牲畜。

  


  第九条  机场扩建时,由市政府对外发布公告。公告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刊登,并在机场周围地区张贴。

  机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机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 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由萨尔图区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 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其他障碍物体时,应立即通报萨尔图区人民政府,萨尔图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驱赶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毗邻地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施放范围时,应当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

  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生非正常运行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升放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刻报告市气象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

第三章 机场规划用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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