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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龙岩市政府
【发文字号】 龙政综[2009]435号
【颁布时间】 2009-12-14
【实施时间】 2009-12-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19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试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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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障家庭持市房改办开具的《龙岩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选房,并与市经济适用房服务中心签订《龙岩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4、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年。承租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承租人需向市经济适用房服务中心提出是否续租廉租住房的申请。市房改办对续租家庭进行年度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具下一年度的续租通知,续租家庭与市经济适用房服务中心签订续租合同;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到期终止,期满后仍未退出廉租住房的,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加倍收取市场租金。

  

  5、保障家庭应交纳配租廉租住房保证金(保证金额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用于履行配租房屋使用期间相关费用支付的义务。

  

  6、住户不得改变房屋结构、设施,要保持内墙、顶棚、地面、门窗、阳台及室内厨卫设施完好。

  

  7、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租后管理制度和定期回访制度。市经济适用房服务中心和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承租廉租住房家庭的日常跟踪管理,采取入户调查、抽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及时掌握承租家庭的人口及居住变动等有关情况,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将有关情况反馈市房改办。

  

  8、市房改办根据承租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9、廉租住房仅限于自住。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市房改办作出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通知,市经济适用房服务中心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1)未按合同规定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2)承租人经复核已不符合租住廉租住房规定条件的;

  

  (3)经调查发现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4)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调换、私下转让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本试行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遇有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调整时,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市房改办对本试行方案负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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