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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9]165号
【颁布时间】 2009-12-1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0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费〔2009〕165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清障施救收费管理,减少收费纠纷,维护广大车主的权益,根据道路清障施救实际成本情况,重新核定清障施救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清障施救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机构所属清障施救单位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所属清障施救单位承担。公安交警清障施救单位负责全省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道路上的事故及故障车辆和高速公路上事故车辆的道路清障施救工作。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上故障车辆的清障施救工作。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各自分工开展清障施救工作,对超越自身职责范围的清障施救不得收取费用。

  

  


  二、清障施救费是指在我省城市道路、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道路及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出现故障或发生事故时,由有资质的清障施救单位对车辆实施清障施救,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三、收费对象及范围

  

  1、城市道路: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自行移开,造成交通堵塞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处理后不能正常行驶的车辆。

  

  2、国道、省道、县道、乡村道路: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自行移开,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处理后不能正常行驶的车辆;驾驶人违法且拒不接受公安交警现场处置,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车辆。

  

  3、高速公路:滞留的故障车辆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行驶的车辆。

  

  


  四、道路清障施救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资金主要用于清障施救设备设施的购置维护以及正常运转支出。各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各施救单位必须在自备车辆上的显著位置公示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价格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两年。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湖南省道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费项目

收费标准(元)

说明

基价

每增加1公里

一、拖车费

 

 

 1、基价计费公里数为10公里,基价公里数从实施拖车开始计算;2、存放在施救单位内或施救单位所属的停车场车辆保管费:小汽车15元/天.辆,大汽车20元/天.辆(拖车当天不收费);3、放空费:清障车应事故车车主或驾驶员要求到达现场,但因车主和驾驶员的原因无需拖吊的,按城市道路每次50元、普通道路每次100元、高速公路每次200元收取放空费;4、货物转运费和货物装卸费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车辆翻车造成货物散落地上,为尽快疏通路面,现场转运货物时,向车主(或货主)收取的费用。其它车辆不得收取货物转运费和货物装卸费。货物转运费:是指施救机构载重量为5吨的货车每转运一车(以5吨为基准)收取的费用。每转运一车收取300元。剩余货物未满半车(或未满2.5吨)按每车150元收费,满半车(或满2.5吨)按每车300元收费;货物装卸费:是指货物从事故车上卸下(包括散落在地上物品装车),装上施救单位车辆,到达目的地后,从施救单位车辆上卸下后发生的费用。每装卸一车货物(以5吨为基准)收费300元,每增加1吨货物加60元,5、货物保管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车主(货主)要求对货物进行保管的,按每天每吨10元收取货物保管费。6、尸体转运费:300元/具;7、施救后存放于公安交警部门自设停车场的车辆和货物,因管理原因造成遗失或被盗的,由清障施救单位负责赔偿;8、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施救工作应实行就地就近的原则,交通故障车辆应拖运至就近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车主另有要求的除外);9、普通公路清障施救费,按高速公路清障施救费标准的80%收取,普通公路上轿车、微型面包车按基价200元,每增加1公里加收5元收取拖车费;10、载货车辆,是空车只收取车辆保管费,载有货物的,收取货物保管费,不再收取车辆保管费。载货车辆在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12小时的,按半天标准收费,超过12小时的,按一天标准收费。

摩托车

50

 

小型车

260

15

中型车

300

20

大型车

380

25

二、吊车费

 

小型车

600/次

中型车

900/次

大型车

1300/次

30吨以上货车,按车货实际总重,在每台次1300元基础上,每增加5吨加收400元。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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