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药采组发[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1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九、各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抓好本地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尤其要对处方管理、药品选择、采购过程、临床用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向上级部门反映解决。严禁以任何形式或理由向医疗机构推荐可能影响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公正性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

  

  


  十、各地药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立电子信箱,积极受理有关质疑和投诉,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十一、各地药械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组成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大监管力度。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挂网药品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挂网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集中采购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的资质认定,并对挂网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沟通,及时研究解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地做好本地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各地要通过采购平台,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加价率、回款、使用和药品企业供应药品、配送企业配送药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使药品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及时受理并认真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对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机构和有关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