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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建管[2009]23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1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对我省建筑业施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对我省建筑业施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通知

  (吉建管〔2009〕23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规定》(吉发〔2008〕22号)精神,按照吉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度人口计生工作“党政线”“部门线”“计生线”考核方案》(吉人口领〔2009〕2号)和《关于印发2009年度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党政线”“部门线”考核评估细则的通知》(吉人口领办〔2009〕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建筑业施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针对建筑业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素质不高等特点,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予以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把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一项全民工程,它涉及到国民素质的提高,生活质量的提高。各地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从抓队伍、抓制度入手,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做到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目标明确,职责分明。

  

  


  二、加强监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建筑业施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力度,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加强对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并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我厅。

  

  


  三、加大宣传,提升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意识。各地要在施工现场利用宣传橱窗、墙报专栏、标语、简报等方式,面向建筑业施工企业和建筑业农民工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知识,提高建筑业施工企业务工人员自身素质,增强计划生育意识。

  

  


  四、密切协作,确保计划生育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计生部门联系与沟通,积极协助做好建筑业施工企业育龄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确保本地区建筑业施工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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