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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巴彦淖尔市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9]83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09-1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1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及加强对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指导工作的意见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及加强对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指导工作的意见

  (巴政办发〔2009〕83号)


  

  市直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市直城镇退役士兵有偿安置力度和就业服务水平,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关于提高我市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加强对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指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市直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标准

  

  义务兵(含一、二期士官)从1.7万元提高到3万元,转业士官从3万元提高到5万元。以上述标准为基数,综合考虑超期服役、立功受奖、伤残等级等因素,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伤病残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以上述标准为基数,从八级起(含八级)每提高一个伤残等级增加2000元;立功受奖的退役士兵,每荣立一个三等功增加2000元;每荣立一个二等功增加5000元;每荣立一个一等功或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10000元;被中央军委或解放军四总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15000元。

  

  


  二、加强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服务和指导,拓展退役士兵就业渠道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同时,由安置部门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凭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

  

  以掌握和提高一项或一种职业技能为目的,政府根据其就业或创业意向,免费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对于有创业意向且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找到创业岗位的退役士兵,政府提供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加大培植和支持力度。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相同的公益性就业服务政策待遇。

  

  鼓励引导城镇退役士兵以免试入学的形式到我市职业技术院校参加学历教育1-2年,同时享受国家相关学费减免政策和“双后生”(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中职在校生学费补贴政策和就业指导。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参加养老保险,其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与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强化工作责任,履行好服务、接收退役士兵的义务

  

  ㈠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培训。民政、劳动就业、教育部门与各类职业技术院校要通力合作,积极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纳入我市城镇就业人员扶持范围,积极引导其就业或创业。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并减免各项服务费用。

  

  ㈡做好经费保障。财政部门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列入预算。培训经费由财政和劳动就业部门共同承担;学历教育经费,由财政、劳动就业部门和个人共同承担。

  

  ㈢加大企业、用人单位支持力度。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经济效益好的国有或民营企业有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各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或工勤岗位人员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接收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一次性签订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并负责为退役士兵办理应该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

  

  ㈣形成良好的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社会氛围。加大对退役士兵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全市各行各业、各部门、各用人单位都要本着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尽义务的原则,关心和关注城镇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给与更多的扶植和帮助,形成良好的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社会氛围。

  

  


  四、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市直城镇退役士兵(含城镇一、二期复员士官和三期转业士官)。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提标后的自谋职业补助标准适用于2008年冬季以后退役(含2008年冬季退役)的市直城镇退役士兵。

  

  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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