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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因企业改制等原因,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市属企业改制中若干劳动政策处理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0〕116号)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在退休(退职)前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老工伤”人员,不属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范围。 (六)单位已经改制,“老工伤”问题已整体性处理完毕,如若仍存在个别“老工伤”遗留问题未处理的,在“老工伤”人员和企业单位自愿的前提下,可按本意见的精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七)“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企业改制时,温政发〔2000〕116号文规定的相应工伤待遇项目不能重复享受。 (八)事业单位已改制为企业的,其“老工伤”人员待遇未按规定处理完毕,仍由改制后企业承担“老工伤”人员待遇费用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九)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待遇纳入统筹管理支付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撤销其工伤确认意见,社保经办机构停止并追回已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按工伤保险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温州市区老工伤人员工伤确认表(略)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