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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一条 各地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搞好统筹协调,完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 第四十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加强合理用药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宣传解读,争取社会各界理解、配合和支持;要结合制度的实施做好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形成共同推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合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2月18日起施行。 |